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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主题:  执行外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药品(中药饮片)禁止在江西省内流通,针对该行为如何查处,法律依据是那些
受理时间:  2018-06-08
诉求内容: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适用范围的复函》(食药监注函〔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制定、颁布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仅适用于本辖区内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和检验等。  市面上看到执行标准为外省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一些药品,明明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很多药店依然在销售,是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去处罚还是监管不到位,如果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去处罚,具体法律依据是那些,希望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18-06-13
回复内容: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如有疑问,请向属地药品监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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