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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征认证费、检验费、药品保护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日期:2017-03-28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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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赣财非税〔2017〕5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药监办财函〔2017〕199号通知要求,我局于2017年4月1日起停征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和中药品种保护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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