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号); 3、《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4、《江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办理材料 |
1、制剂调出和调入双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7、调入方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9、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保证的自我声明。 |
办理流程 |
一、签收 二、受理 三、审核 四、复核五、审定 六、送达 |
总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
申请条件 |
本行政区域内合法登记的医疗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由调剂使用医疗机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
承办处室 |
药化注册处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联系电话 |
0791-88158101 |
办理地点 |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邮编330029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备注 |
来我局领取相关证书或批文的时候,应携带企业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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