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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
日期:2015-08-05 15:19:00 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程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60 号 第十六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6 号 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办理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申报,分支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须法人企业提供申请报告) 及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连锁)申请表一式四份(表格在办事指南的材料说明内下载)、《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营业执照》及《GSP认证证书》有效复印件,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2、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已变更企业名称的《营业执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更名的有关文件;无主管部门的,提供企业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更名的决议有效复印件;因企业改制更名的,另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文件、产权转让交割单或相关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变更法人及有关任命文件;无主管部门的,提供企业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法人的决议。提交任职文件、个人简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职务、任职时间、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年限、有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性声明)、有关证书(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须另外提供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有效复印件及聘用前原单位加盖印章和法人私章或签字的离职证明;

4、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5、设区市(樟树市)和县(市、区)食药监部门出具的有无因违法经营被立案查处或未履行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六、送达

总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不含受理、补正、公示、制证、送达时间)。

申请条件

本省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承办处室

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0791-88158101

办理地点

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 邮编33002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冬季),14:30—18:00(夏季)(法定节假日除外)

备注

来我局领取相关证书或批文的时候,应携带企业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领取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1: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程序及流程图.doc
附件2:申报所需材料清单及标准.doc

附件3: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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