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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荣
- 日期:2015-07-28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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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责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处购进并销售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该责任人情节严重,涉嫌销售假药罪,已依法移交于都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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