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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企业黑名单信息(2017年第1期)
日期:2017-01-24 10:40:00 浏览次数:

序号

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

违法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公布期限(公布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处罚日期

处罚机关

1

莲花县男天生力酒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城太山岭28号

欧阳凤飞

欧阳凤飞(法定代表人兼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号:362431********3013)

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生产经营“地力神”养生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欧阳凤飞处以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自网上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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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赣州市劲洋酒业有限公司

赣县梅林镇

邱亮俊

邱亮俊(法定代表人兼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号:362502********0835)

违法添加西地那非生产经营劲洋酒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1.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2.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邱亮俊处以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处罚

自网上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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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江西诚信新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山店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大道北山公寓楼1号店面(36010822
0002117)

李志平

李志平              360103********223X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十七条

一、判处被告人李志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李志平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一、判处被告人李志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禁止被告人李志平自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自网上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2016年12月5日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谢贤亮

谢贤亮
362101********191X

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黄元米果供消费者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自网上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2015年12月31日

赣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都昌县三汊港茅岭村段谟自然村

段忠林

段忠林
个人买卖
360428********1818

当事人段忠林无证经营疫苗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没收查封的17支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及违法所得11362元;并处无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4倍的罚款计101280.00元整;

自网上公布之日起计算两年

2016年9月26日

都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6

修水县全风味早餐店

修水县凤凰山路61-9号

熊远华

熊远华
法人360424********2355

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修水市监(食)罚决(2016)34号

自网上公布之日起计算两年

2016年11月8日

修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7

范德梅

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银城北路103号

范德梅

范德梅362302********0023

非法销售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饶德)市监药罚决〔2016〕 21号;1、没收违法所得2520元;2、处以罚款25000元。罚没合计27520元。

自上网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2016年11月3日

德兴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8

景德镇市景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景德镇市珠山区竟成镇黄泥头新村7号

徐建华

360281********2932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案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1、没收违法所得562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2、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5620元。

自上网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2016年1月25日

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9

景德镇市昌江区三河新村内

汪又庆

360222********0014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1.依法予以取缔;
2.没收上述药品,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011号);
3.处以货值金额7584.8元,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30339.2元。

自上网公布日起计算两年

2016年2月1日

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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