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化妆品生产能力审核转报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清理意见 | 是否涉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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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国产化妆品生产能力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卫监督发〔2006 〕124 号)第三条:“国产健康相关产品经生产能力审核和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经产品检验后,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必要时,卫生部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和抽样复验。进口健康相关产品转中国境内生产、加工或分装的,应当作为国产产品重新申报卫生行政许可。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国产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工作。” 第九条:“生产能力审核是指通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的核对和现场审核,根据产品配方(或产品结构图) 、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清单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能力。国产健康相关产品在申报许可前,应当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监督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申报器械和设备许可的,提供产品结构图) 、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清单及卫生监督部门要求提供其它与生产有关的技术资料,申请对所申报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审核。”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 〕109 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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