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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权限内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关节)... 
日期:2015-08-03 11:14:00 浏览次数:
权限内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关节) 、药包材(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清理意见 是否涉密: 备 注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权限内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关节) 、药包材(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 、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1989 年11 月13 日颁布)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8 号)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 号)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保留 省、市、县三级都有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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