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药品(药包材) 、化妆品、医疗器械委托、注册检验及复验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清理意见 | 是否涉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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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药品(药包材) 、化妆品、医疗器械委托、注册检验及复验 |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 号)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选择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应当进行注册检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做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承担保健食品试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1﹞173 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以下称注册检验)是指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以下称注册检验机构)所进行的产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承担。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实施。”《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药包材国家标准拟定和修订方案的起草、方法学验证、实验室复核工作。”第三十一条:“药包材注册检验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承担。” |
保留 | 否 | 省、市、县三级都有权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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