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核报省政府)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清理意见 | 是否涉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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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组织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核报省政府)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应急〔2013 〕128 号)第二十七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总局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必要时,经领导小组批准,启动相关应急机制。领导小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以下工作。 ……( 三)应急响应。总局领导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定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判趋势,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各工作组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和职责分工,指导、督促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控制问题食品。危害控制组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指导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有效遏制危害扩大。” 食品药品监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的通知》(食药监应急〔2013 〕128 号)第三十一条:“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按照预案规定,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挥处置。”第三十三条:“本规程所称食品药品,包括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
保留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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