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2月24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8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3.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快速发展。()
5.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
6.老王在生产经营米粉过程中,为了使米粉更加亮白透明,他在里面添加了大量的食品添加剂,他的这种行为不受《食品安全法》的约束。()
7.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9.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食品安全法》规定。()
10.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1.乡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12.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可以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
13.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14..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5.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16.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7.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8.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19.某报社针对一些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中违规添加化学物质的行为进行了报道,在报道过程中应当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0.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中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21.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并非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2.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3.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24.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2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不需支付费用。()
27.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28.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9.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30.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公布。()
3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32.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
33.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3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
35.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36.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促进食品产业发展为宗旨。()
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应列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之一。()
38.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的限量规定都是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
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40.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41.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42.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43.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有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参加。()
45..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46..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关监管部门对掌握的相关标准应当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48.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49.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50.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51.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2.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53.食品加工过程中成品与半成品可以混合存放。()
54.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可在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加工处理后重新出售。()
5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56.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57.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58.有些物质具有双重属性,既可以作为食品,也可以作为中药材,这些物质在加入食品中时,应被视为加入中药材。()
59.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6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61.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6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63.国家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6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为确保监督抽查考核工作顺利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有关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收取必要的费用。()
6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实行健康年度检查制度。()
66.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以及销售渠道控制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67.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当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8.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并且不得收取费用。()
69.国家强制性要求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70.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三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7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如有检验合格证便可进入市场。()
72.食品的出厂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进行,如生产企业已经制定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可以按照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73.国家强制性要求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4.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必要的加工处理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可再次销售。()
75.国家强制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76.为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供餐单位可以将某一单位统一订购的午餐和晚餐食品同时一起加工。()
77.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8.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7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80.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视情决定是否继续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81.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实施现场监督。( )
82.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83.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84.目前国家允许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合理使用部分具有保鲜、防腐功能的食品添加剂。()
85.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其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86.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87.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88.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说明书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89.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中可以载明本产品特有的对某种疾病的预防功能。()
90.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91.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食品标签标示的注意事项要求与自己的经验不符时,可按自己的经验销售食品。()
92.消费者组织可以以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9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允许以广告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
94.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95.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危害,所产生的慢性危害应在可控范围内。( )
96.我国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产品管理模式,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除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以外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
91.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98.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涉及宣传功能的语言。()
9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每半年更新一次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10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的规定,不适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101.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102.根据注册人或备案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不公开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录。()
103.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04.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定期对本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105.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6.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107.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
108.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
109.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
110.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检验人无须签名或者盖章。( )
111.食品检验机构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承担相关责任。( )
112.国家实行食品免检制度,对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产品连续三年以上抽检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产品免检。( )
1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应当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抽取的样品。( )
11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 )
1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品检验的,应支付相关费用。( )
116.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 )
117.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复检时应采用原来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复检。( )
118.食品生产企业不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只能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119.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
120.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适用《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检验的规定。( )
12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
122.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原产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应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
123.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
124.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
125.禁止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
126.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依《食品安全法》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经审查并准予许可的方可进口。()
127.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生产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
128.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129.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召回。()
130.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可以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有关控制措施。()
13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
132.接到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通报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33.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
134.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135.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公告。()
136.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
137.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有中文标签。( )
138.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都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
139.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140.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141.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得进口。( )
142.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
143.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厂商应当如实记录出口到我国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144.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4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14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4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
14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
149.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检验检疫要求。()
150.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户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15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152.某县卫生局接到该县人民医院接收到食源性疾病病人的报告后,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其应当及时通报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53.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只需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
15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
15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
15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独进行事故责任调查,以确保调查的独立性与科学性。( )
157.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就是为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 )
158.在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调查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
15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因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项,因此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
160.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有关该市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举报后,可以立即对该食品进行查封、扣押。( )
161.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
162.对于使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163.由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因此应加以保护,不得向社会公开。( )
16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
165.食品生产经营者被有关部门进行责任约谈后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可以不纳入其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16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
167.对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举报,有权处理的部门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并公布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以鼓励其他人进行举报。( )
168.接到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口头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 )
169.接到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
170.执法人员经过执法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后,即使没有通过考核,也可以参加食品安全执法。( )
171.食品生产经营者只能对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或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
172.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
173.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所有网络信息平台均有权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
174.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
175.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但不需要解释说明,以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
176.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应当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
17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获知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不能越级报告,只能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17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
179.公安机关商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供检验结论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协助。( )
180.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181.甲明知乙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结果导致丙的身体受到伤害,甲应当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
182.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留。( )
183.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
184.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生产经营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
185.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 )
18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187.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拘留。( )
188.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
189.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90.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留。( )
19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19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
19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194.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9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
196.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197.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
198.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
199.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200.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
201.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
202.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203.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
204.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所有责任。( )
205.名人、明星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
206.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207.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08.总部位于甲市的某食品有限公司在乙市设立了一分公司,由于该分公司技术人员的疏忽,导致发生了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甲市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20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
2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 )
211.某县卫生局在接到该县人民医院有关食源性疾病病人的报告后,未向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造成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警告处分。( )
2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213.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缴纳罚款、罚金。( )
214.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
21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可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
216.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不包括营养强化剂。( )
217.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不包括食物中毒。( )
218.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
219.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220.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
221.《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
222.《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