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
2.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
3.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4.繁体字属于汉字,食品标签中可以使用。( )
5.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
6.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7.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
8.某食品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为行业标准,其中污染物铅的含量比GB 2762—2012中规定的更严格,在结果判定时应遵循从严原则,对铅含量应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
9.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
10.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
11.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是最高要求( )
12.某类食品中只要含有该污染物,就应对其制定污染物限量指标。( )
13.我国已不将硒作为污染物指标进行管理。( )
14.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成分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顺序标示,当标示的营养成分较多时,应采取适当的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
15.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16.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立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
1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限制连锁经营、配送。( )
1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可以上岗试用。( )
19.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20.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行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
21.国家不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2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2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24.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行业标准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 )
25.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
26.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 )
27.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各分部自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
28.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
29.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 )
30.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3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后也可出厂或者销售。( )
32.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
33.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
34.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3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可以不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
36.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 )
37.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38.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可以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
39.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
40.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
4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可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4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可以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
43.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
4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45.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但可不做记录和保存。( )
46.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47.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三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
48.发现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于当天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49.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用户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50.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
5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
52.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但不必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
53.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
54.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55.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随机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56.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57.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58.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
59.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60.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
61.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
62.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
63.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必载明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
64.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提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65.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66.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
67.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6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
69.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
70.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
71.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成功案例,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
72.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 )
73.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74.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只责令停产停业。( )
75.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76.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77.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
7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
79.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
80.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8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
82.《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8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给予处罚。( )
84.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
85.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86.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87.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
8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
89.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9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92.食品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3.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94.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
95.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96.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
97.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
9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
99.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只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
100.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卫生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
101.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可以食用的期限。( )
102.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
10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 )
104.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105.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
106.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但未按规定配备或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107.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 )
10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09.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10.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法》未作出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111.食品添加剂的作用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 )
112.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人员提供虚假监测,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
113.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不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损失赔偿。( )
11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
115.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及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相关部门应立即向社会公告。( )
116.修改、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主体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17.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告。( )
118.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
119.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12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12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倡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
122.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
123.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
124.只有组织才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125.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26.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
127.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
128.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
12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
130.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
13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
13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
133.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
13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
135.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
136.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可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
137.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不一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138.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不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139.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不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140.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不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
141.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 )
14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
14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4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14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无权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4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147.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
14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149.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15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 )
15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
152.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
153.食品安全法规定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
154.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
15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
156.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
157.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
158.制定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
159.调查食品安全事故,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160.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
161.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
16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16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
16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16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
16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167.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
168.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169.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
17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
171.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7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
173.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174.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
17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 )
17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无权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77.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
178.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 )
179.进口食品的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180.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
181.同一企业可以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
18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 )
183.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营养成分的标示顺序是依据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降序排列的。( )
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产品标准中不能规定水分、灰分等质量指标。( )
18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
186.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 )
187.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 )
18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189.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地。( )
190.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
19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可以上市销售。( )
192.消费者组织可以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
193.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
194.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 )
195.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
196.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97.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有偿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
19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
199.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
200.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